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育人工作,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的责任,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韦德网站全体教师。
第三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坚守教书育人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与道德底线,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以良好的职业素养、模范的师德师风,影响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师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教学工作,树立全面素质教育的理念,关心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五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六条 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教学水平,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精心组织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师要治学严谨,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风范和仪表举止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人师表;不得在学院各级各类工作QQ群和微信群中言语不妥、失当、粗鲁、失范。
第八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把自己所教的课程锤炼为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要不断改革教学方式,探索研究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把先进教育技术引入课程教学。
第九条 教师要根据社会、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趋势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体系,要精选教学内容,注意学科间、课程间的知识交叉与渗透,重视学生科学思想与方法的训练。
第十条 教师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要尊重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课程教学要注重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要根据本学科的特点,认真研究如何把课程教学与创新创业教育结合起来,并积极付诸实施。要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鼓励并引导学生积极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教师教育态度要和蔼,要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形式辱骂或体罚学生。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学生送礼或收受学生礼品、礼金;严禁借各类培训为由,在假期或周末利用学校场地收受学生费用进行有偿教学。
第四章 任课资格
第十二条 担任授课教师必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应优先安排开课,教学效果差、工作不负责的教师,应及时调查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新任教师取得课程教学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试讲获得教务处认可。
2.按照拟开课程教学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3.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事先做好部分备课笔记。
第五章 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是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新学期开学前,学院教务科应提前告知教师有关周学时、总学时、课程门类、教学时间及过程性考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理论课教师推荐使用教材或讲义,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学时,结合选定使用的教材,拟定课程教学日历,并按规定的项目填写,在开学后第一周内送学院教务科备案,教师应按计划教学。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更改。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提前报告教务科,经同意并由校教务处通知调课、停课。教师不准擅自调课、停课。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熟悉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调查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实践技能课教师在开课前一周必须熟悉本课程的教学场地设施、器材配备情况,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学院场馆中心 ,提前做好教学器材准备。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九条 理论课教师课前必须带全“五有”(教材、教案、讲稿、教学日历、教学日志)教学材料走进教室,并尽快做好教室内的课前准备工作,包括关闭手机、打开多媒体设备、安装课件、打开课件、要求学生拿出学习用具、关闭手机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实践技能课(包括公共体育课程)教师必须提前安排学生借取教学器材,并带全自用教学用具(裁判哨等)到达场地。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授课,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尽快熟悉学生,融洽师生关系。教师在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时,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实验、课程考试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课程考试准考资格等课程教学具体规定,约定在先,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次授课要关注学生的出勤、纪律等情况,杜绝学生上课带食品、接打玩手机、乱扔垃圾等现象。要关注学生学习情况,组织好教学活动,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保障好教学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面向学生,教态自然;语言清晰流畅;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理论课教师还应做到板书清楚规范,熟练运用教具。
第二十四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规定的内容和进度上课,坚持学术有自由,教学有原则,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得讲授或散布有原则性错误的观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格要求学生,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学生,或对学生的不良学习习惯和厌学情绪不闻不问。因材施教、循循善诱,不能无视学生接受实际和教学要求而夸夸其谈。尊重学生人格,不变相体罚、侮辱学生。
第二十六条 室外场地上课(包括公共体育课)时,如遇恶劣天气不能在原有上课场地正常进行课堂教学,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将学生转移至安全教学场地,并适当调换教学内容,完成课堂教学。严禁解散学生,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章 教育实习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学院教务科的相关通知要求,积极申请担任教育实习指导老师。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严格执行《安庆师范大学教育实习工作规程》,协助教育实习基地组织好实习工作,对实习生的思想、业务全面负责,保障教育实习质量。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安庆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教研室具体负责。以专业为单位,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进行具体的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组在学院领导下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的制定、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安排、论文(设计)写作期间的检查、组织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和总结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科研究水平,并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委员会主任和组长。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答辩小组进行工作,审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最后成绩与评语,完成答辩的总结工作。答辩小组具体组织答辩,每个答辩小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指导教师不得为本人指导的学生论文的答辩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务科要负责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材料的归档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在答辩后一周内收齐,有关材料(论文选题、成绩汇总表、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重视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工作、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帮助学生做好选题、开题工作;学生选定题目后,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介绍论文题目的意义和要求,帮助学生了解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必读的参考资料,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实验等;把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报告关;指导学生拟定论文写作计划和写作提纲,审阅论文初稿,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写作;检查学生论文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学院汇报指导论文(设计)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时,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设计)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毕业论文(设计)的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质量等进行考察,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并给出相应的成绩。
第九章 考试及试卷评阅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理论考试日程由教务科在考试前公布,实践技能课程实施教考分离制定,由教研室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
第三十六条 理论考试命题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有较大的覆盖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运用能力。期末考试设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重复率不超过30%,经教务科和学校教务处审批后择一使用。教师不能泄露试题或作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教师监考时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试后立即报告教务科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卷要严格、公正执行评分标准,按照学校要求的评阅试卷规范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教师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单和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积极、深入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加大教改力度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是每一位任课教师的应尽职责。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教学研究的重点是教书育人和教学方法。
第四十条 在教学研究的基础上,每一位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着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章 教学材料
第四十一条 理论课教师应有的上课教学材料为教材、教案、讲稿、教学日历(进度表)、教学日志(点名册)、课程PPT,除教材以外,所有教学材料(电子版或纸质版)在学期末课程结束后提交到教务科存档。
第四十二条 实践技能课教师应有的上课教学材料为教材、教案、理论章节讲稿、教学日历(进度表)、教学日志(点名册)、理论章节PPT,除教材以外,所有教学材料(电子版或纸质版)在学期末课程结束后提交到教务科存档。
第四十三条 实验课教师应有的上课教学材料为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教案、教学日历(进度表)、教学日志(点名册)、指导及批改的实验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实习指导老师应提交的教学材料为实习生的实习手册和相关的听课评课记录。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老师应提交的教学材料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指导记录、论文、指导教师意见表、评阅教师意见表、答辩评审表。
第十二章 教学考核
第四十六条 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七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坚持各级各类巡查听课和考评制度,严禁教研室教师轮流评选考核“优秀”和“合格”等级。
第四十八条 教务科应将教师教学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绩效考核或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经教研室评定,在教学考核中等级评定为“优秀”,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十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严肃认真,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督导员、教研室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者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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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